南宁版权登记的意义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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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版权登记的意义都有哪些?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3 14:03:35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南宁版权登记的意义都有哪些?

版权登记的意义

一、一旦发现非法剽窃、转载、播放等行为是进行索赔的有力证据,不需要在进行另外收集其他证据而浪费时间。网络视频运营商所播放的视频都需要得到版权方的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二、防止别人盗窃自己的作品抢先进行著作权登记据为己有。

别人一旦把自己的作品进行抢先著作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陷入被动。别人抢先进行了版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作品不能进入市场销售。

三、版权登记证书是企业参加评审的重要因素。

某些版权证书是企业进行评级、获得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人获得奖励有利途径!对于双软认证的高科技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是一个非常必要的证件,如果没有此证书,那么想获得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十分之困难!

经营计算机行业的企业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上,是非常在意和维护的,虽然有很多企业都在争取获得双软认证,那这些企业为什么都想申请呢?下面和版权代理一起来看看吧,这就是他的优势所在。计算机产业申请双软认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将获得软件企业称号和软件产品认证资格。

第二,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三,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产品登记成功后,再次销售该软件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以后对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所退税款由另一方负担,不再作为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取得软件企业证书的计算机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许多企业拥有大量的软件,它们在进行双软企业评估和认定时,首先就明确了要让自己的企业申报,在科技项目申报时,如果说您的企业没有进行相关软件的研究或申报,那么就很难申报成功,因为科技项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尤其是部分比例,所以如果您已经通过了评估和认定,那么就拿到这些证书,在您以后提供科技项目申报时,这是一个有力的证明。所以,任何科技企业,只要是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企业,都应该重视对其进行评估,更多双软申请内容请关注版权代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导读: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著作权变更途径和好处分别是什么?

著作权变更是指在著作权存续期间,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等发生变化。那么疑问就来了,我们该如何办理著作权变更?变更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著作权变更途径著作权变更的主要途径有约定和法定两种途径。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导致著作权变更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愈是法治水准高的国家,愈鼓励人们通过合同约定来进行权利的变更,这与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与权利的理念紧密相关。通过法定方式导致著作权变更,如法人等对自然人作者的职务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即是此种情形。这是法律实现其衡平保护不同主体权利的观念在立法上的一种体现。

著作权变更好处

一、合理的变更可以加深作品的影响力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作者身份不变的情况下,作者财产权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权利,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由作者以外的他人享有,如依合同的约定,出版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利由出版商在约定期限和地域内独占性地享有。此时,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依约定脱离于作者,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出版商占据着权利人的地位。再如,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受取得作者的财产权,并可以代为行使作者人格权中的发表权。

二、合法的变更能够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量或质的变化。如因部分权利转让于他人而导致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缩减,这是量的变化。因在作者财产权上设定质押而导致纯粹增益的作者财产权变为有负担的财产权,这是质上的变化。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作者人格权专属性的基本原理,作者人格权与作者人身密切相连,除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由他人代为行使人格权的情形,作者人格权不能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因此,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无论是作者或者作者以外的人,都应当资讯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后再办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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