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摄影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南区摄影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江南区摄影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5 08:20:31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拥有了版权意识,每个作品都是作家呕心沥血完成的,都是作家的心血,所以要提倡保护版权吗,支持正版,那么广西版权登记还是十分关键的,那么作者在版权等级流程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版权登记这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1、登陆我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填好版权登记申请表格

2、打印申请表格,并将有关申请文件上传到当地版权中心即某某城市版权局

3、版权中心接到文件并开展初步审核

4、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

5、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传出受理通知书

6、版权中心审查申请文件决策是不是需要补正

7、审核通过版权中心给予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并公告版权

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作品著作权:(1)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件】;(2)作品样品图、作品创作说明书;(3)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4)法人作品版权说明(当著作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要提供);(5)委托书、附图申请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软件著作权:(1)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件】;(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3)源代码(提供源代码的前、后各连续三十页且每页50行(总共3000行),要是所有源代码不够3000行的应该上传所有源代码);(4)设计说明书或操作说明文本文档(通常10页以上);(5)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转让著作权交什么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交什么税法律规定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个人转让著作权不交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二、著作权怎么转让

著作权转让登记所需要的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2、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

转让流程:提交申请→登记机构查询→登记机构受理→登记人员审查→登记完成转让需提供的资料:1、合同登记申请表并盖章;2、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并盖章;3、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章;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等;4、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

1、线上申请登录版权账号,在线填写登记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毕后打印登记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2、递交材料将打印好的作品登记申请材料邮寄到广西版权登记大厅。

3、受理申请版权中心收到材料后,检查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进行补正,申请材料合格的,通知申请人缴费领取缴费凭证。

4、受理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通知书

5、审查初审登记:1,材料齐备,提交复审;2,材料不齐的,通知补正,材料齐备,提交复审。

6、发证制证,发证,网站公告。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版权所有: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