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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区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0 08:37:10
被告侵权怎么办?著作权抗辩理由来帮你
当因为著作权侵权被告上法庭时,要学会向法院提出抗辩理由来说明自己并未实施原告所控诉的侵权行为。那么,具体有哪些抗辩理由呢?跟随南宁著作权登记来了解一下。
著作权抗辩理由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人应对此充分认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抵触著作财产权转让和许可时,可以转让和许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也可以转让和许可所有权利。甚至同一权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和许可。比如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但著作权与之同理)中的复制权,可以将磁带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可以将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也可以将V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当然也可以一并转让和许可。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和抵触。
对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抵触的处理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未做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至于备案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时起什么作用,则未进一步规定。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利。
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一般认为,当侵权人侵犯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已经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其尚存在侵权的权利依据。
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对我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方面的建议我国对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讼分配未做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千差万别。比如在专有许可使用被侵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起诉法院受理并最终判决的案例也有,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究竟谁才有诉权,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应该如何分配等等。与欧美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或者法典相比,我国的著作权法内容还显得单薄,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加大。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刚刚修订完毕,短期内再行修订的可能性不大,故建议尽快在司法解释中对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未来版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的处理方式以及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等敏感而司法实践中又大量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以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作用。
有关于著作权的知识可以说有很多是需要我们学习的,例如著作权质押,如果您对于该问题也不是很了解,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著作权质押是指什么?或许在我们了解了著作权质押之后,在有不时之需的时候对自己或许会有帮助。著作权质押是指什么?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版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目的只是债权的担保,而非供质权人使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
5、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合同注销登记。
著作权质押是指什么?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对于这个问题已经为大家做了一些介绍,如果说您对于此问题也比较的感兴趣,那么请您认真的阅读以上文章内容吧,说不定我们都介绍会让您对于著作权对于著作权质押有了一个更好的了解。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条例有哪些?
作为著作权的重要限制机制,著作权合理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那么,在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哪些呢?具体条例小编罗列如下。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四、“三步检验法”是判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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