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区软件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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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软件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1 08:05:18

一分钟带你全面了解图片版权授权形式

版权图片通常指经过图片的著作权持有人,也许是创作图片的作者或者机构,授权可以用于商业,出版,展览等用途的图像作品。那么图片版权有哪些授权形式呢?图片授权模式一般包含,RM、RF、PE3种不同的图片授权模式,由图片卖家设定,图片买家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选择。这三种模式是图片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经过对图片用户需求的不断总结而确定的。

1、RM(Royalty-Managed)版权管理模式,也称特定使用范围版权模式。定义为RM模式的图片,用户取得的使用授权受次数、时间、空间和用途等条件限制。客户每次使用该类图片,都必须获取使用授权,授权价格是根据最终客户使用的次数、用途、地域、使用期限、使用周期、图片大小等因素来计算的。最终用户也有机会买断图片的使用权。RM模式其授权和定价方式灵活,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来单独定价,很受用户欢迎。

2、RF授权是英文词组Royaltyfree的缩写,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授权方式,直接翻译成中文是“免版税”。(但是这个定义,在中国并不十分准确,中国还没有“版税”的概念。)“免版税”在国际上指购图用户购买图片授权后不需要按照其使用图片使用的方式、次数、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来向作者支付“版税”。而是一次性支付小额的使用费,便可以获得作者的授权将图片使用于广泛的用途,不受时间,地域和出版数量的限制,也不会与您使用图片所取得的收入挂钩。在中国,使用RF授权方式的版权图片库主要代表是前图库,微图等。

3、PE(Price-Easy)简单定价模式,也称简单定价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模式。定义为PE模式的图片,其授权价格基于RM模式,但是是被预先设定好使用次数、时间、空间和用途。这样图片的定价相对可以标准化,简化了图片买家的购买流程。PE模式的图片,其基本预设参数为:使用1次,有效期2年,限中国大陆地区。用途则预设为5种:广告发布/展示,宣传册/传单/直投媒体,媒体出版-封面,媒体出版-内文,企业机构用途。PE模式是一种简化了的RM模式。PE模式的图片也完全可以按RM方式进行销售。

版式设计是对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其与装帧设计有何区别?如何保护其著作权?在本文中,作者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出版者、图书从业者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版式设计,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这一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图书行业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出版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也得到逐步提升。出版者在维权中,不再局限于作品内容本身或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也被纳入其维权范围,出现多起涉及图书版式设计的诉讼。但在这类诉讼中,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版式设计的规定过于概括,导致出版者对版式设计缺乏准确的理解,甚至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导致一些出版者在就版式设计主张权利时,无法达到预期的维权效果,甚至败诉。在本文中,笔者尝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分析。

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

在我国,图书版式设计的保护有一个立法过程。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版式设计的相关规定,但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此后,由于考虑到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内容不同,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删除了装帧设计的内容,只规定了版式设计的内容,明确了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即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继续沿用该规定。

那么,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有何区别?版式设计是对图书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要素的安排和布局;而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书脊、封面、插图、护封和扉页等图书外观的装饰。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版式设计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装帧设计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由于装帧设计本身及其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装帧设计内容本身就可能构成独立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装帧设计的主要内容诸如插画、封面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在2004年二审判决的某出版社与万某等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图书《中国徒步穿越》并没有达到复制使用《藏地牛皮书》版式的程度,没有侵犯某出版社对《藏地牛皮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图书的开本、封面、书脊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的范畴,其中具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出版者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并不当然地享有专有使用权。

权利归属与侵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但这种“使用”该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并未予以明确;何种使用出版者版式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法也未予明确。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版式设计的保护相对较窄,版式设计的保护不能脱离图书的内容,局限于同一图书,只有针对同一图书的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复制使用,才能构成对版式设计权的侵犯。比如,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6.6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设计,出版同一作品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因此,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为专有复制权,即其他人未经出版者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当然这里的复制也包括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扩大或缩小比例的复制。

著作权法之所以对版式设计进行保护,是因为版式设计包含了出版者的劳动成果,如果任由出版者在取得同一作品出版权时无偿使用其他出版者的版式设计,这对其他出版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但同时,版式设计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不利于出版行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的保护体现了对出版者的利益和出版行业发展之间的一种平衡。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单从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毫无疑问,法条将版式设计权的主体限定为出版者。法条规定的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而不是其他主体。随着出版行业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图书行业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版式设计也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出版社往往会委托专门的人或公司来进行版式设计。

那么,当出版社不是版式设计行为人时,版式设计权是否仍只能由出版者享有,是否能通过合同约定由出版者之外的人享有版式设计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版式设计权只能由出版社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人享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版式设计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设计人享有。比如,在2006年审结的某杂志社与某研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版式设计专用权法律规定只能由出版者享有,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确定其归属。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特有的出版管理体制,版式设计权应是基于身份而取得的权利,只能由出版者享有,而不能由其他主体享有。

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电子版本图书网站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图书电子版被上传至互联网。在这种情况下,图书的版式设计能否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根据版式设计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版式设计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首先,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版式设计被设置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应适用有关邻接权的规定,而不应将版式设计作为作品进行保护。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包括版式设计。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认为版式设计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在2017年审结的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某工业出版社称其主张的权利为版式设计权,但其亦明确该案中某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在互联网中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即涉案图书系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因此,版式设计不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将版式设计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实际上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扫描复制行为,二是将扫描复制的版式设计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虽然由于版式设计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不能对其版式设计在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主张权利,但仍可以对扫描复制其版式设计的行为主张侵犯其版式设计权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第6.6条第二款也规定,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构成侵犯版式设计权。

在前述某工业出版社与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某工业出版社的主张,是因为法院认为,尽管扫描属于复制行为,但某工业出版社已明确表示认可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而非由某公司扫描复制后上传,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并不能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某工业出版社无权就他人将版式设计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而只能就扫描复制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至于版式设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受到侵犯时,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由于版式设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出版者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侵犯版式设计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版权登记后有哪些好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南宁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国家对已经登记的软件将会予以重点保护,并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融资、进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版权事关自己贴身利益,一定要保护好。然而很多人在版权这一块总是吃亏,原因总的来说就是不够熟悉这一块的知识。下面将在本文中详细地为大家解惑版权申请注意事项有哪些?国家版权局地址在什么地方?版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投资、入股、融资等的有效无形资产;是企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先决条件。同时便于企业认证软件企业和享受政府对企业的各种扶持和优惠政策;在销售、许可转让和无形财产评估中具有重要作用。那么,版权申请注意事项有哪些?

1、办理了版权业务是否不需要办理商标了?版权是否可以在各种商用场合替代商标?答:版权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上。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而且下证机构不同。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2、版权办理时间需要多久?答:一般情况是四个月左右。

3、版权如何使用?答: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在版权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的标志去使用。主要作为扩大logo使用范围及举证使用。因为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和商标相比,在使用时有较大的自由,可以在任意商品、服务对象上使用;另外倘若对方涉嫌侵害自己的版权,则可以通过版权证向有关部门提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说到版权的全面保护,很多客户会提到一些知名品牌,把版权日期提前后能否注销别人的商标,同时也担心别人把自己的logo登记版权后,来注销自己的商标?答:将版权日期提前后,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在他人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申请除了版权外,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如使用证据等。同理,当自己logo被他人登记版权后,他人是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的。

5、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行不行?答: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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