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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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3 08:40:23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小编通过关于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须知有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申请人办理南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须知二、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著作权登记费用如何规定的

一、著作权登记费用如何规定的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上述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五)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六)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七)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八)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十)查询费:(一)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1、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2、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3、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二)纸介质查询费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注:上述各类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外申请者在交纳各类费用时,应按交纳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交付。

二、如何申请著作权保护通常有两种方式即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版权局进行注册申请,也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当然,你也可以偷懒找版权登记的代理机构为你办理,但那样可能费用就要高一些。而该片文章给大家介绍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因为这种目前比较权威,并且能保证全国各地通用。先来看看详细的申请注册流程: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3、通知缴费;4、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6、审查;7、制作发放登记证书;8、公告。

三、申请著作权保护的详细步骤

1、打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注册账号。并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准备申请版权保护相关的材料。材料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3、提交材料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办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4、缴纳费用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处缴费,或通过银行。汇付登记费用的,应在汇单中写明作品名称、申请流水号。好了,完成以上步骤并成功付款后,就等着领取版权证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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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将会出现版权复制问题。如果你想用它,你需要先得到版权的分数。音乐著作权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播放权、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以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编辑此保护时间《音乐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指歌曲作者、改编者、翻译者和其他音乐作品创作者对其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保护期于12月31日结束,即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合作作品将于12月31日结束,也就是已故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已过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个人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和修改权始终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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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误区有哪些呢?

软件著作权转让有四大误区,也许许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误区1: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误区2: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误区3: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转让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著作权转让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不必对此太苛刻。理由是软件著作权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误区4: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软件市场,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软件的情况。如果是明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购买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或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完全侵权责任,对此理解没有分歧。但是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善意第三人在进行软件交易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由于其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对价且没有过错,因为其他原因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公平原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善意软件持有者的侵权责任自己不承担,而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只有在该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才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提供者追偿。实践中对此理解也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实际上侵权软件的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有限的侵权责任,即履行销毁侵权产品的义务。

现行《条例》第三十条已经明确规定: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软件受让方如果受让的是侵权复制品,仅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必须承担。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是采用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推断第三人侵权并且承担责任。他必须要停止使用该侵权复制品,同时要将侵权复制品予以销毁。对于停止使用并且销毁侵权复制品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果要求不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复制品的,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软件受让方必须再向真正的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方能够继续使用。该"合理费用"的数目一般可参照该软件非专有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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