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音乐版权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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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音乐版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2 08:51:41

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两者究竟有何不同?

在著作权的范围里,包含着人身权与财产权。权益人必须分清两者的不同,才能在受到著作权侵权时更好的分辨具体是哪种权益受到侵犯,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两者究竟有何不同呢?小编告诉你。

一、著作权人身权与著作权财产权的不同

1、不同的保护期除了出版权之外,作者一生都有权享有著作人身权,而且没有时间限制。著作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版权保护机构可以依法保护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权。人们普遍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另一方面,著作财产权有着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期限内,作者的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

2、主体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拥有,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拥有,也可以由著作权的继承主体所拥有。

3、不同的限制著作人身权不受合理使用、合法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受依法合理使用、合法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的限制。

4、不同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利不具有直接财产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而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以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和修改的权利,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拍摄的权利,以及变更权。版权所有人应享有的翻译、集会和其他权利。

著作权许可使用一般规定

导读: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

1、合同形式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时间、地域范围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费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如今,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X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X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X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X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从目前的国际惯例来看,出版版税率一般在5%-20%之间。显然,相对于稿酬制而言,版税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更好地协调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利益。

5、其他完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作品名称、主体身份、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担保以及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等等。如同转让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达成尽可能详尽、公平的条款。

6、合同的解释同转让著作权的情形一样,在著作权许可业务中著作权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对他作了倾斜性保护。例如《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表明被许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确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重新确认。例如,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于此种方式在目前对绝大多数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预料到的,故非经作者许可即为侵权。又如,未经作者另外授权,获得图书出版权的国内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体字版本。当然,上述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有时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当事人觉得理所当然的内容。这时一旦双方事后发生争议,应结合缔约时的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惯例对合同作出客观公正的解释。

商标可以自己起诉著作权侵权吗字体版权有两种使用方式:

1.商业用途:用于商业目的,即营利活动。

2.非商业用途:除前款所述的所有使用条件外。授权状态:在非商业用途中,字体可以直接使用,无需授权,不构成侵权对于商业用途,必须在版权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简要分析:用于研究的目的被视为非商业用途。商业用途,如:网络信息,广告,商业联系。现在,微软已经提前被授权以自己的方式使用字体,所以我们可以放心地使用它们。但除了一个例外,微软雅虎和商业版权仍在方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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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侵权属于专利权还是著作权侵权?字体设计是一种文字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字体著作权被侵权,对受害人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如有违法所得,应按违法所得进行补偿。即如果被侵权方遭受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是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是侵权方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那么这就是补偿的标准。如果这两项都不存在,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字体侵权有很多赔偿标准。通常,补偿金额也可以通过参考字体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法律依据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独家版权的图书。

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同,注册登记版权保护的是某种思想独创的表达,而不是这种思想方案,而专利法要保护的是某种技术方案或技术产品。

人人都是创作者的时代,加强版权保护,国家法律必须不断加码。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近年来,从《“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顶层设计陆续出台,到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我国版权保护与管理法治建设日益完善,行政管理和执法成果不断显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跃升,人们的版权保护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注册登记版权数量较以往有很大的增加。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2020年9月,“两高”联合频发新规,层层加码知识产权保护。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版权保护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除了法律打出组合拳,版权保护也离不开全行业、全社会的监督。2020年12月21日,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合呼吁,严厉打击和惩处有抄袭剽窃违法行为的编剧、导演(于正、郭敬明),媒体平台应主动拒绝这些有劣迹且不加悔改的创作人。此后又有45人加入第二批联名签署名单,共计156人参与。其中一位编剧表示,一开始很多编剧都想出钱建立维权组织,公开信抵制就是为了阻止抄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一直在路上。

携手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引入行业监督和社会舆论,各种合力共同作用,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多元协同治理,有利于建立版权保护长效化机制,传达健康的创作观,不给剽窃者任何粉饰“劣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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