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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摄影版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7 08:13:42
作品广西版权登记指南:
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答: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长?
答: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哪些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答: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4、软件著作权可以保护软件的思想、算法和技术方案吗?
答: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程序及其技术文档的表达,即保护语句序列或指令序列的表达以及有关软件的文字说明表达,而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5、什么是软件开发者?
答: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6、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答: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7、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答: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8、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答: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9、职务开发软件和非职务开发软件怎样界定?
答: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完成的,并且与本人的本职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的软件为非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自然人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开发,软件为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0、软件相似是不是就视为侵权?
答: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11、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答: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
12、只有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才有版权吗?
答:软件开发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论是否登记,都享有著作权。
13、申请登记的软件名称是不是不能与已登记的软件名称重名?
答:只要是独立开发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都可以申请登记,软件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
14、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吗?
答:只有著作权人才可以申请登记;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
15、个人申请登记要提交什么身份证明文件?
答:需要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A4,如果是二代身份证则正反两面信息都要复印。
16、法人申请登记要提交什么身份证明文件?
答:公司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都应是A4格式。
17、营业执照需要盖章吗?
答:需要。
18、外国公司可以在国内进行登记吗?
答:可以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19、外国公司登记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有什么要求?
答:外国公司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同时所有的外文文件需要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20、合作开发的软件由谁进行登记?
答: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申请者签章时只需由此著作权人签公章。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著作权作品的登记
一、作品登记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作品登记范围(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三、作品登记的必要性广西版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提交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哪些情况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知识链接:何为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情形下,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使用的行为不需要担责,称之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在非商业及非营利性的教学使用中,对部分作品(包括已发表的且作者没有声明禁止使用的作品)在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其本身市场及潜在市场、作品价值的情况下进行的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和法定许可使用区分开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但应当支付报酬的使用行为。包括: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期刊社转载、摘编已发表的作品,出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看到,同样作为学习使用,个人学习不需要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编入教科书则需要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也需区别对待。
追续权要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使用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第14条规定了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deSuite,其意为有形财产法,是指物权的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草案对我国未来的追续权在对象、主体、行使范围等方面都搭建了初步的框架。
从条文在体系中的位置看,该权利单列于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条款之后,反映出立法者对其特别属性的提示。从对象看,草案规定的追续权包含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原件,与仅规定造型艺术作品的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规定的客体类型更为全面,基本囊括了文化艺术市场各种作品原件的类型。从主体看,既包含作者,也包含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权利行使范围来看,限制在通过拍卖方式转售所得收入的增值部分,换言之,当作品原件所有者通过拍卖之外的方式转让时,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主张追续权,这反映出立法者将追续权对交易秩序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之内。
对于追续权的具体操作细节,草案并未明确,而是以委托条款的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在追续权的收费模式上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总额中提取,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追续权的收费标准以作品转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但转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马克时,免去付费义务。二是在增值部分中提取,如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对艺术作品后续销售增加额的2%到10%之间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追续权是一种实现利益平衡和正义矫正的工具,因此,对其具体模式的设计,同样应该体现平衡的思想。
草案将收费对象限定于转售增值部分,原因在于转售收入并不总是超过原始转让价格,对于转售收入低于原始转让价格的,再收取费用就没有合理性可言。对于增值部分提取费用的比例,具体数字可以考察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实际,比如可以借鉴德国经验设置免付标准,即规定在转售所得收入低于一定数额时免除收费。因为追续权本质上是对严守契约精神的突破,如果不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使用,就会造成过犹不及的消极后果。(作者单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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