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摄影著作权如何查询?

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良庆区摄影著作权如何查询?

良庆区摄影著作权如何查询?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6 08:16:18

对于很多作者来说,著作权是很重要的,这是多少个日夜才做出来的作品,未经本人同意随意复制其作品是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罪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权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所谓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传播作品的人对他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也称著作邻接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说,首先,必须实施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关于复制发行的含义,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图书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的独占权利。其依据是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订立的图书出版专有合同。专有出版权有一定的期限,我国规定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如果在专有出版权的期限内,行为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则侵犯了专有出版权享有者的权利。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是50年,专有人在法定保护期内,享有该录音录像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行为人如果在法定保护期内未经专有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是侵害专有权人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并署他人名;二是将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署名他人制作而出售;三是将他人制作的美术作品改署第三者的名字出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除了客观上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外,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以下哪一项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成的原则。一旦创建完成,著作权将立即生成,无需任何手续。但是,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仍然是法律所赋予的。为了维护主权、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1.依法禁止出版或者传播的作品。比如煽动、猥亵和迷信。

2.作品不适合欣赏著作权。包括法律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实用新闻;日历、数字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工作需要尽快向公众公布。如果受到保护,将严重妨碍政府履行公务,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

3.著作权该法第2条规定以外的外国人作品。著作权法律是国内法。为了维护主权原则,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不予保护。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成的原则。一旦创建完成,著作权将立即生成,无需任何手续。但是,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仍然是法律所赋予的。为了维护主权、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1.依法禁止出版或者传播的作品。比如煽动、猥亵和迷信。

2.作品不适合欣赏著作权。包括法律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实用新闻;日历、数字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工作需要尽快向公众公布。如果受到保护,将严重妨碍政府履行公务,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

3.著作权该法第2条规定以外的外国人作品。著作权法律是国内法。为了维护主权原则,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不予保护。

浅谈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计算机软件视为作品对待,对其采取著作权的保护形式,不给予专利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首先,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实质只是一个算法,是数学的逻辑组织,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此种情形的发生将令创造者的开发热情大大降低,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其次,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侵害。

第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必然要进行一些修改。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第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个人)或者50年(单位),而软件产品更新换代快,寿命短,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太长,不利于软件产品的优化。所以在实践中,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对于软件作品起不到规范的作用。反思一下,如果借鉴部分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以上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种合同就叫著作权质押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该合意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作者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该作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作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出质人,根据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叫质权人。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有: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期限。此外,还可以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著作权质押的存在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为其体现。《担保法》第79条也明确要求进行出质登记。既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具有法定性,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由谁去登记呢?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作品权利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七)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八)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九)南宁版权登记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

(一)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得以生效。

(二)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产生公示力。通过登记,并将登记情况编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使公众得以进行查阅。使公众清晰地知道著作权的存续状态、质押情况,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版权所有: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