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横县美术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0 08:24:20
电子出版物_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
一、什么是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与传统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制作和阅读过程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
二、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问题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关于发表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已经对“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保护的区别进行了严格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规定是,在网络上传输作品被称为“发表”。但被称为“发表”的网络传输作品是有条件的:第一、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的作品。第二、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得知。第三、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经以其他方式公开过,即便第一次进人互联网络,也不被视为发表。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电子出版物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数字化复制权问题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合理使用问题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在不同程度下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来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美国版权法由于经过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对版权期限进行了延长。再考虑到旧法案的效力延续、新法案的溯及力和版权更新问题,不同时期的影视作品其版权期限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别。那么,电影著作权保护期限?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电影著作权保护期限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保护期是多久?以最后去世的著作人之后的五十年。此项权利可以以各自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以不侵害整体权利为前提。根据著作权法地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权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可根据不同的合作作品的类型而有所区别: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单独行使的,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又分别对各自相对独立创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权。其次,关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鉴于合作作者的年龄有长幼之别,寿命有长短之分,因而对这类作品创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作了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定。对于合作作品,应以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为基准确定保护期。这一做法,也是国际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定合作作品保护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的有生之年为基准,再加上其死亡后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后保护期从合作作者中的一个作者(即第一个去世的作者)死亡时起算。《伯尔尼公约》规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合作作者中最后去世者去世时算起。以上就是关于电影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内容,中国的《著作权法》则是基于《伯尔尼公约》的最低标准,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至发表50年后截止。
我国中国版权法逐渐的完善与加强,使得我国作品的创作越来越有保障,版权作为作者的强心剂,版权法律的完善,能够鼓励能过的创作者进行创作,那么版权评估标准是什么呢?有哪些要求?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版权评估这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况(业内影响力、以往作品等作为参考因素);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6.著作权版权登记情况;
7.相关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9.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10.著作权版权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维护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
11.相关行业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场发展状况;
12.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版权的竞争状况;
13.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大家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时候,如果是通过代理的方式代理的话,就能够了解到各种专业知识,这样在以后再申请的时候,就变得容易的多了,今天软件登记测试机构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在填写权利范围栏的时候,要填写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部分的还是全部的,如果是取得了部分权利的话,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可以选择性的填写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的传播权以及发行权等。
2、对于原始取得权利的一栏,指的是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这个的填写内容要和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事项是一致的,如果填写了这个栏目的话,就不需要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了,这个也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要特别提醒大家的地方。
3、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用途和技术特点一栏,要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以及主要的功能,做个简要的说明,并注明使用的编程语言和它的版本号以及源程序的量。
4、在代理者一栏中,如果是个人代理的话,需要提交和软件申请者签订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如果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话,就需要填写名称,而且要写单位的全称,在身份证号码一栏,要填写企业的法人登记号或者是事业法人的代码证书号,在电话一栏中,要填写联系人的名字,同时也要提交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了解上面的这些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在填写各类事项的时候,做好正确无误,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另外,有需要软件评测报告的朋友,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人员。
上一篇:隆安文字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 宾阳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精选策略[ 2025-01-19 ]
- 宾阳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选择实用指南[ 2025-01-18 ]
- 良庆区作品版权登记价格合理性的多维度审视[ 2025-01-17 ]
- 良庆区作品版权登记价格合理性探讨[ 2025-01-16 ]
- 马山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类型详解[ 2025-01-15 ]
- 马山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类型概览[ 2025-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