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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美术著作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8 08:16:22
网络著作权概念与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对受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2)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版权又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必须进行南宁版权登记,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之一,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也需要进行版权登记。进行版权登记可以通过两中途径进行申请,一是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版权登记,二是将版权登记业务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代办公司。版权代理,守护你的版权,为你版权代理绿色通道,高效为你服务。
知识产权成功代办多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及专利申请案例,熟知各类知识产权办理业务,深入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准备的资料。
在进行版权登记的过程中,需要对办理流程有全面的了解。知识产权进行版权登记代理多年,在承接版权代理的过程中,很多客户对版权登记的理解比较片面,对办理流程及材料准备更是一知半解。
进行版权登记时,填写文件有很多规范限制,手续繁多,若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版权申请不通过,所以说对于不清楚在中国如何进行版权登记的非专业的小伙伴们个人去申请版权登记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很多人办理版权登记的时候还是会委托专业的版权机构。版权代理,守护你的版权,为你版权代理绿色通道,高效为你服务。
知识产权版权登记代理
以下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办理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所需准备的资料:
(1)版权登记申请书
(2)版权代理委托书
(3)版权图样
(4)作品说明书
(5)法人作品申明
(6)主资格证明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新条例明确提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网络传播软件算不算违法?新条例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在旧条例中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新条例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迅雷应版权方要求无法下载:网络免费下载作品是否涉及侵权?网上的很多作品网站上都有免费提供下载渠道,有时候并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这样的情况是否是构成侵权呢?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迅雷应版权方要求无法下载:网络免费下载作品是否涉及侵权?
1.网站免费提供下载作品是否构成侵权①如果该网站使用的是正版电子书,网站已经支付过著作权人报酬,网站为了传播知识或扩大自我影响力或推广其产品,向公众提供免费下载,那么你下载行为是合法的,比如亚马逊的kindle上有大量的电子书供读者免费下载。②无论是商业网站或公益网站,对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提供免费下载,在不影响邻接权的前提下,提供者和下载者都是合法。③盗版网站提供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免费下载,未获得著作人允许,属于非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的,违反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但是网站上有刊登收费广告,这也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相关法律规定如何理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下情况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③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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