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影视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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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影视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2 08:14:13

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版权责任

近几年来,国内开始出现由于最终用户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今年,微软公司控告亚都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软件一案的出现,更加引起了国内有关各界的热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在这里笔者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一般简称《保护条例》)就争论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种误解。笔者认为,关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该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这个问题的提出和讨论过程中存在一种误解。在讨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时,首先需要就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这个概念作出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五)规定:著作权中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版权法中,所谓对作品的使用是指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对于作品的这些使用属于作品权利人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不妨把对作品的这些版权性质的使用称为版权性使用。

版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行使这些权利,即进行版权性使用。但其他人未经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般就不得对作品从事上述这些版权性使用行为,至于对作品的阅读欣赏等消费性使用行为,只要在使用中不涉及版权性使用行为,版权法就不予过问。例如,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对一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可能被版权法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对于购买、阅读作品非法复制件的行为,通常就不需要承担侵害版权责任。

软件的主体是计算机程序。对于最终用户来说,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实用工具。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结合在一起,就成为人们用来解决特定业务问题(例如科学计算、事务处理、过程控制、辅助设计、分析决策等)的一种技术手段。最终用户取得一项程序复制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其装载运行,为了与版权法中所指的版权性质的使用相区别,不妨称这种使用为功能性使用或者工具性使用。

把计算机程序列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也属于该软件的权利人。作为工具,通过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使用即装载运行,将使人获益;作为作品,通过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性使用即复制、改编,也可以使人获益。在讨论对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需要区分版权性使用和功能性使用这两种使用行为。

软件申请专利与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虽然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是两种不同的形式。这两种方式而言,区别是还是不小的。对于申请人来说,一般这两种形式的保护都是可以接受的,但他们最关注的往往是通过这些形式他们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效果。

简单来讲,软件著作权在软件创作完成后即可获得,就是常说的进行软著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作用。软件专利则不同。其一,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其二,软件专利申请描述的是软件的构思。

从上面就可以看出,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别人盗版。然而对于你的竞争对手来讲,他们跟你一样也是软件开发者,他们可以研究你的软件,理解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完全可以编出相同效果的软件,而且也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这个时候,你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即软件的构思,著作权是无法保护到的。

而软件专利则不同,其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申请的,就是你软件流程图的内容。授权后,保护的是软件的构思,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软件专利的保护力度比软件著作权要大的多,能保护软件最核心的东西。

软件著作权与软件专利有什么不同?

另外,二者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一样。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是《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依据是《专利法》。当然了,不是说软件专利保护力度大,就采取软件专利保护,其也有其自身的缺点。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资料就需要公开,专利权的维持也需每年缴纳年费,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是2-3年,而软件市场的周期较短。综合上面所述,可以简单总结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保护的是内容不被抄袭,专利保护的是方法不被盗用。

2、著作权在作品完成即可受保护,专利必须通过申请审核后才能受到保护。

3、软件都受版权保护,但是只有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软件技术才能申请专利。

4、高新企业认定及相关政府项目软件著作权也是认可的,且可加急办理,相对于专利的长周期性,著作权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的。

软件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条件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条件

1、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

3、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4、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按本条例的规定,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软件著作权人分为两类,即原始的著作权人和后继的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是软件开发完成时的权利享有者,后继著作权人是从原始著作权人处依法继承或受让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公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指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及其文档。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软件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软件则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软件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促进高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鼓励万众创新的实践。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软件作为著作权客体之一的保护期遵循《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分为两部分:

1、软件著作权中身份权的保护期限: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永久有效,任何人不得盗用、串改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信息。

2、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有时间限制:软件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法人、非法人的软件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合作软件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作者身份不明的软件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50年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本条区分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情况。对于自然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是自然人死亡之日开始起算,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为软件首次发表日,截止于软件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

如果一个软件一直处于开发状态中,其最终的形态并没有固定下来,则法律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当然,现在的软件开发经常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软件可能会有很多模块,而每一个模块能够独立完成某一项功能。一般情况下各个模块是单独开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单独的模块已经开发完成,但是整个软件没有开发完成。此时,那些单独的模块是否有著作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把这些模块单独看作是一个独立软件,自该模块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著作权。

软件的创作完成后,一般都要发表。当软件的开发者把软件公之于众后,就说明该软件已经开发完成并且固定在有形介质上了,否则,公众是无法看到该软件的。因此,实践中经常将发表日期推定为开发完成日期。但开发完成日期与发表日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时间。面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前期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软件著作权维权团队的介入,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一支综合各方面人才的维权队伍才能打好维权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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