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著作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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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著作权申报

玉林著作权申报

有很多的作家都有不少脍炙人口的作品,但是作品火了之后就会有很多的人抄袭、篡改,以此来获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所以作者需要有著作权,要到著作权登记中心办理,那么南宁著作权登记中心的作用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登记中心的作用是什么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

二、著作权有什么作用著作权和专利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从产生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种权利,它可以使作者的作品免受非法侵害,比如:未经作者同意复制发行或者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使作者的名誉或者财产受到损失。随着互联网的发达,著作权的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当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使用著作权人的软件时,著作权人就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和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免侵权人非法侵占自己的市场份额,这是软件著作权的好处之一。软件著作权的另一个好处就是著作权人研发出软件代码后,即便自己不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和转让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著作权登记中心的作用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所以我们要树立一个较强的版权意识,作家的作品就像是自己的孩子一样,是不可以随意被他人侵犯的,一旦著作权被侵犯的话,一定要运用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软件著作权是哪里颁发的?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软件著作权有什么用?

1、高企申报、双软认证、游戏上线必备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中规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5件才能够拿到高分,其中软件著作权属于II类知识产权。同时,双软认证的软件认定产品要求也必须登记软著,企业申报高企及双软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资金扶持(高企)等各类优惠政策。另外,一款游戏需要上架运营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必须拥有软件著作权。

2、权属证明、防止抄袭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收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权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技术融资、入股

软著是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可以增加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也可作为企业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

4、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移与转让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变动可以分为转移与转让两类:

一、软件著作权的转移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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